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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颂文一纸声明背后发生了什么?大明星为何跟小企业“杠”上了?
大家是否发现
经常可以在网店里
发现很多“明星同款”?
或者在商家公众号里
看到很多明星配图作为营销?
究竟商家这样做是否涉及侵权?
一起来了解一下
近日
演员张颂文的工作室
“张颂文表演工作室”
在微博公开打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上观新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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